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4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被告欄載「 黃愛洽 」,住址載「
  嘉義縣○○鄉○○街○○○巷○○號」,經本院以單一窗口戶籍
  資料查詢姓名「黃愛洽」結果為「資料不存在」,另依上開
  住址查詢亦無「黃愛洽」之人設籍該戶資料,有查詢結果列
  印在卷,另經本院依原告提出車牌000-000查詢單一窗口公
  路監理車籍資料,均查無此車號之車籍資料;是依起訴狀所
  載被告姓名及真正住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
  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被告之真
  正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第一類戶籍謄
  本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葵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