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陳庭 若
被 告 李陳瓊花
劉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0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分別在桃園市與新北市瑞芳
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而系爭支票之
付款地則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