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吳進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死亡,有蓋本院收狀章之聲
請狀及相對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係向已
死亡之相對人送達,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聲
請要件有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
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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