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82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2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原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9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10年度勞聲字第26號裁定(即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原裁定係以原確定裁定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對聲請人並無不利,其對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亦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