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98號原告 吳靖淳 被告 盧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