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蔡忠樺 被告 吳柏霖
許擇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