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3號原告 周以瑋 被告 陳彥霖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