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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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173號),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
如下: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處罰金貳萬元」及「易服勞役」之記載
,應更正為「處拘役貳拾日」及「易科罰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