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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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戊○○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有關核定裁判費部分如有不服而提起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聲明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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