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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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7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7日11時10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原告於訴訟中,追加訴請被告應將其於96年9月13日提出之
道歉啟事,張貼於蔚藍海岸大廈8個公佈欄之表面欄位10日。因
原告追加之訴,乃非財產權訴訟,不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本院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