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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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秀文
送達代收人  張淑瑛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慧娟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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