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被 告 白沐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臺灣省嘉義市○區○
○街○○○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
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