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巨股
上訴人即被甲○○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文福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