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