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二0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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