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5號原告 陳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氏婉 (LE.THI.NGOAN)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訂於104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依法應將送達文書翻譯成越南文或英文以為送達。故原告應將附件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翻譯成越南文或英文, 俾利 送達。
(二)公示送達公告應按照公告內容全文翻譯成越南文或英文,將越南文或英文、中文刊登於海外版新聞紙一天。
三、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家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3)。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周健忠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家齡附件: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公示送達公告及送達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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