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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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肇偉選任辯護人康春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具保人 林坤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許肇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以裁定諭知被告得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經具保人林坤祿繳納現金後,已於同日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偵聲字第89號卷第29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應偕同被告到案,屆期亦稱無法與被告聯繫、不清楚被告下落等情,此有本院109年9月23日、109年10月30日之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09年10月19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0972397100號函暨所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5日桃檢俊盈109助1474字第1099118721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9年10月29日蘆警分刑字第1090029381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21、23、25、
125至180、207至212、221至223、351至354、359至365頁),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67頁),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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