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2號債權人 謝忠良 上列債權人謝忠良因與債務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忠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未敘明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