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1號債權人 莊居芳 上列債權人莊居芳因與債務人 沈淑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居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地址到院。二、請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到院查核。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