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12月間起至98.3.27│94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1532號│第100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868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28│99.02.10││├─┼──────┼──────────┼──────────┼──────────┤│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8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2.23│99.02.10││├─┴──────┼──────────┼──────────┼──────────┤│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9度執字第││││第2號│30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