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有期徒刑7年6月(已發││││監)│監)││├────────┼─────────┼──────────┼──────────┤│犯罪日期│98年7月01日│98年7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3492號│1633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558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6日│99年02月0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55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決├──────┼─────────┼──────────┼──────────┤││判決│98年12月07日│99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571號│第5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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