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柒仟陸佰零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倫麥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吳光良 已於民國94年2月8日死亡,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選任被告乙○○為本件訴訟倫麥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核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倫麥公司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93年9月13日、93年9月13日、94年11月25日向伊借款3筆,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1,000,00
0元、78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借款利息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91%機動計付,附表編號2借款利息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41%機動計付,附表編號3借款利息則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
3.35%機動計付,兩造並約定按月給付利息,本金到期1次清償,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附表編號1、2借款於93年12月13日屆期後,倫麥公司未清償本金亦未繼續繳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伊依約自倫麥公司存款帳戶逕行抵充附表編號1借款本金124,132元、利息4,062元、違約金368元,附表編號2借款本金124,132元、利息3,774元、違約金341元,附表編號3借款本金124,133元、利息5,
417元,上開3筆借款之利息均抵充至94年1月2日,抵充後倫麥公司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乙○○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保證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上述借款金額、期間、利率、違約金等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倫麥公司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自倫麥公司存款帳戶逕行抵充後,倫麥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乙○○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07,6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曾鴻文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
┌─┬─────┬─────┬─────┬─────┬─────┬─────────────┐│編│初貸金額│未償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1│1,000,000│875,868元│93年9月13│94年1月3日│年息7.06%│自9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元││日起至同年│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12月13日│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2│1,000,000│875,868元│同上│94年1月3日│年息6.56%│自9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元│││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3│780,000元│655,867元│93年11月25│94年1月3日│年息6.5%│自9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94年│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年5月25日│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