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三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文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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