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丁○○被告癸○○被告子○○被告壬○○被告庚○○被告戊○○○被告丙○○○被告巳○○○被告午○○被告卯○○被告辛○○被告己○○被告辰○○被告丑○○被告寅○○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未○○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未○○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對於被告未○○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洪榮謙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