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振祥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振祥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