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身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梁連發 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間請求確認身份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台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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