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1年度嘉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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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楊漢東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
幣壹仟柒佰捌拾捌元,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