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

原告 韓四維

被告 陳榮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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