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
原告 韓四維
被告 陳榮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