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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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煒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捌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577號被告黃勝煒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8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褐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187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偵卷第31頁),要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此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
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甚明,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