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丁○○戊○○乙○○(共同送達代收人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等人間,因不服本院96年度國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⑴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⑵上訴人丙○○、丁○○、戊○○、乙○○部分,分為5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43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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