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2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