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
另案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詐欺案件,因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7年5月16日、97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97年9月2日調查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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