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財管字第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繼承人 楊世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楊世鈞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無一人出現,究竟有無繼承人尚在不明狀態之情形而言。另按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并無內外之別,該編施行前所稱之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亦即為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遺產繼承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司法院院字第898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 楊文鈞 於民國92年8月26日向聲請人以汽車為擔保借款310,000元,但楊文鈞於92年12月11日死亡,並由聲請人代辦繼承於被繼承人楊世鈞,豈知被繼承人楊世鈞於100年10月6日死亡,無人承認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本院100年7月13日苗院源100司執溫字第10685號函、汽車貸款契約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楊世鈞無配偶、子女,且其父母、祖父母、外祖母均已過世,然其外祖父 風滿榮 現尚存在等情,有渠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風滿榮並未於法定期間向本院聲明就被繼承人楊世鈞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亦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書面1紙附卷足憑,堪認風滿榮為被繼承人楊世鈞之法定繼承人。從而,被繼承人楊世鈞死亡後,尚有合法繼承人存在,並非無人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揆諸上揭規定說明,本件聲請人遽以聲請指定選任被繼承人楊世鈞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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