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許,在臺北市○○街五之一號空屋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 胡榮基 等人以象棋、骰子為賭具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當場賭博之賭具及編號三所示賭檯上之賭資。
二、左列証據足以証明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所為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胡榮基、 簡春木李清池高蓮弟 (已另行起訴)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
一象棋二副
二骰子二十粒
三賭資七千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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