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 張粘麗鳳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被告 蔡淑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東地資字第042310號收件,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查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00萬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123萬9,2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計算之,應核定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家豪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107年1月│面積(平│權利│所有權人│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和平區福│280元/│4,426│全部│張粘麗鳳│123萬9,280元│││壽山段133-33地│平方公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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