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李連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依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3,600元(計算式:420元/平方公尺×25,080平方公尺=10,53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52元。
至於聲明第2項係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按諸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4,7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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