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5號聲請人 錢國清 上列聲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相對人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且無法送達文書,自應定期命聲請人補正。
二、又聲請人雖未繳納聲請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2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遭占用土地面積約99平方公尺×臺東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80元=97,0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免徵聲請費,併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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