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72號聲請人 王昱祺 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黃毓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7年度家調字第151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參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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