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7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7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7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330元/平方公尺=5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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