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1號上訴人 賴彩美 上訴人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欽 上訴人鼎鴻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上訴人 張阿淑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萬1,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