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字第11號上訴人 張亞淑 (原名 張阿淑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
柯林宏 律師上訴人鼎鴻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上訴人 鼎盛興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欽 上訴人 賴彩美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麗
林秋郁 童茂雄 楊政信 林阿鴦 盧林月美 黃周腰 羅秋英 江碧華 林美華 張秋嫻 (原名 張秋萌 ) 張正路 劉淑靜 游添富江 金子 張玉芬 王瑞昌 石如娟 張順棋 黃凰玉 許 闕阿梅 ( 許宗賢 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鎰 (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德 (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鵬 (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嶽 (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禾 (許宗賢承受訴訟人) 許瓊云 (許宗賢之承受訴訟人) 徐正勳 陳志忠 林滄河 徐美珍 張美 陳銀漢 潘王秀蘭 郭春龍 江 林來好 林正興 陳功烈 上3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
徐維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