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訴人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聯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儼驥 被上訴人 余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家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