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曾鑫
籍設新北市○○區○○里○○路0號(即新北○○○○○○○○)
李俊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鵬、林曾鑫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程欣儀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