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告 王志方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薈華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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