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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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緝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緝字第97號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創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911號、第5039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胡創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驗餘之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海洛因原淨重貳點零叁公克,驗餘淨重壹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包裝袋陸個,甲基安非他命原毛重共伍點零貳公克,驗餘毛重共伍點零壹叁伍公克)、又壹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原毛重拾柒點叁公克,淨重拾陸點叁陸公克,驗餘淨重拾陸點貳貳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胡創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
4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7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另因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6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2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②之罪刑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於102年
8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2年9月1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嗣先後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胡創綱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胡創綱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四次施用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四罪,均為累犯,悉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各項犯行前,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復曾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詎尚不知省惕,更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沾染毒癮頗深,但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體健康之舉,並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徒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之程度甚低,末其事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其現職業為「在夜市攤子幫忙」,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資力顯然不佳,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不得」、「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復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驗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原淨重2.03公克,驗餘淨重1.91公克、空包裝袋重0.6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個,原毛重共5.02公克,驗餘毛重共5.0135公克)、又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17.3公克,淨重16.3
6公克,驗餘淨重16.2272公克),分別為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剩餘物,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各類毒品且與所附著之包裝袋難以剝離殆盡,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對被告所犯各相關罪行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2年11月14日晚│以將海洛因摻入│嗣同日晚間11時58分許│胡創綱施用第一級毒品,││︵││間8時許,在桃園│香菸後點燃吸食│,在左址網路咖啡店前│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03││縣中壢市○○路44│之方式,施用第│,為警攔檢盤查,因查│扣案驗餘之海洛因壹包(││年││號某網路咖啡店廁│一級毒品海洛因│悉其係毒品列管人口,│含包裝袋壹個,海洛因原││度││所內。│1次。│於徵得同意後,自其所│淨重貳點零叁公克,驗餘││審││││攜帶之皮包內扣得其施│淨重壹點玖壹公克)沒收││訴││││用後剩餘之第一級毒品│銷燬之。││緝│├────────┼───────┤海洛因1包(原淨重2.├───────────┤│字││同上。│以將甲基安非他│03公克,驗餘淨重1.91│胡創綱施用第二級毒品,││第│││命置於玻璃球內│公克,空包裝袋重0.63│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97│││燒烤吸食之方式│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號│││,施用第二級毒│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驗餘││︶│││品甲基安非他命│裝袋6個,原毛重共5.│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1次。│02公克,驗餘毛重共5.│包裝袋陸個,甲基安非他││││││0135公克)。復經警將│命原毛重共伍點零貳公克││││││之帶回採集尿液送驗,│,驗餘毛重共伍點零壹叁││││││結果確呈嗎啡、可待因│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證│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據│、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藥物)、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刑案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9張。│││││②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海洛因原淨重2.03公克,驗餘淨重1.91公克,│││││空包裝袋重0.6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個,原毛重共5.02公克,│││││驗餘毛重共5.0135公克)。│├──┼──┼─┴──────┬───────┬──────────┬───────────┤│二││102年11月25日下│以將海洛因摻入│嗣同日下午5時30分許│胡創綱施用第一級毒品,││︵││午5時許,在桃園│香菸後點燃吸食│,在左列地址前為警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03││縣中壢市○○路13│之方式,施用第│獲,並扣得其施用後剩│││年││7巷3號前。│一級毒品海洛因│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度│││1次。│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胡創綱施用第二級毒品,││審│├────────┼───────┤1個,原毛重17.3公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訴││同上。│以將甲基安非他│,淨重16.36公克,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緝│││命置於玻璃球內│餘淨重16.2272公克)│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驗餘││字│││燒烤吸食之方式│,後經警將之帶回採集│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第│││,施用第二級毒│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包裝袋壹個,原毛重拾柒││98│││品甲基安非他命│啡、甲基安非他命、安│點叁公克,淨重拾陸點叁││號│││1次。│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陸公克,驗餘淨重拾陸點││︶││││查悉上情。│貳貳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同意搜索證明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據│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及照片6張。│││││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原毛重17.3公克,淨重│││││16.36公克,取樣0.1328公克,驗餘淨重16.227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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