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8號聲請人 吳景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傅政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三、提示日為何(因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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