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 林月霞 被告寶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之訴,係屬財產權性質之訴訟,並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惟本件原告所受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