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勝仁 相對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康林玉瑛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與第三人 康經邦 對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2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月26日起至113年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康經邦於83年2月8日邀同第三人康林玉瑛等人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88年2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對第三人康經邦、康林玉瑛等人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債權金額6,942,646元未能受償,並獲發債權憑證。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3年4月2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美惠(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債權憑證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臺南縣新化鎮農會,為配合臺南縣市升格改制
,自100年4月27日起更名為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有聲請人100年4月28日新農會字第1001000075號函附卷可憑,併予說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太子廟│694│旱│1566.00│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