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