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劉建華 被告 劉東昀 法定代理人 劉鈺川
張友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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